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、市场监管局(厅、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、市场监管局: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》,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治理,自然资源部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》示范文本(GF-2025-2601),现予印发,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。原领土资源部、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2008年宣布的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》示范文本(GF-2008-2601)同时废止。
各市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要凭据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》示范文本(GF-2025-2601)的要求,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,催促用地者严格履行条约。要把全生命周期治理理念贯串土地出让治理全历程各环节,土地用途、计划条件、开竣工时间、节约集约要求、自持或转让(含支解转让)条件等可依法载入出让条约,由市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增强履约监管。涉及工业准入、投资限额、税收就业、节能环保、配建义务等监管事项,由相应行政主管部分通过监管协议形式依法另行约定,履行监管义务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要增强对出让条约执行情况的监管。
附件:
1. 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 (示范文本)》(GF-2025-2601).pdf
2. 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 (示范文本)》(GF-2025-2601).doc